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620號
CHDV,111,司促,2620,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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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20號
債 權 人 黃銀堂





上列債權人黃銀堂因與債務人喬騰金屬建材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銀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支票之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台端請求自發票日起算利息,
於法不合,請具狀更正本件之利息起算日。
三、請確認是否對債務人陳俞芳請求?若是,併請具體敘明是否
請求連帶及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若否,則請具
狀更正之。(按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
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
後7日內。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
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
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第13
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系爭支票之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
111年3月16日)皆已逾發票日7日,此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影本可稽,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已喪失對於背書人陳俞芳
追索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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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騰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