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建小字,94年度,7號
TCEV,94,中建小,7,2005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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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建小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韋頡即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83,0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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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