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508號
CHDV,111,司促,2508,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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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08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溪湖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良昌


債 務 人 洪楊淑莙


崇鑫


洪瑜宏


洪瑜


洪梅珍

一、債務人洪楊淑莙、洪崇鑫洪瑜宏洪瑜嶸、洪梅珍應於繼
承被繼承人洪丁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
9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3.54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2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當貸款逾期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
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洪楊淑莙、洪崇鑫洪瑜宏洪瑜嶸、洪梅珍應於繼
承被繼承人洪丁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
4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3.54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
止,當貸款逾期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洪楊淑莙、洪崇鑫洪瑜宏洪瑜嶸、洪梅珍應於繼
承被繼承人洪丁財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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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