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80號
債 權 人 任鳳儀即富佳金融顧問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任鳳儀即富佳金融顧問企業社因與債務人王奕淵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任鳳儀即富佳金融顧問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違反委託書條款之違約事實內容情形為何?並
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