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50號
債 權 人 石許却
債 務 人 魏秀盆即許鴻由之繼承人
許權慶即許鴻由之繼承人
許玲琴即許鴻由之繼承人
許桂玲即許鴻由之繼承人
許惠娟即許鴻由之繼承人
許寶分即許鴻由之繼承人
許寶心即許鴻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魏秀盆、許權慶、許玲琴、許桂玲、許惠娟、許寶分
、許寶心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鴻由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000,000元,及其中新臺幣1,200,000元
自民國110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債務人魏秀盆、許權慶、許玲琴、許桂玲、許惠娟、
許寶分、許寶心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鴻由所得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