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5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呂承謚
債 務 人 洪維良即洪世全之繼承人
洪宜伶即洪世全之繼承人
兼前二列 阮氏翠嬌即洪世全之繼承人
共同法定
代理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洪維良、洪宜伶、阮氏翠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世全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3,408元,及其
中新臺幣21,136元自民國98年1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洪維良、洪宜
伶、阮氏翠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世全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0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