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7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葉曉芬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經查債務人葉曉芬係受監護宣告人,故請提出債務人葉曉芬(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監護人鄭瑋萱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承上,並請具狀增列其監護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更正
後之聲請狀暨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