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023號
CHDV,111,司促,2023,2022030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23號
債 權 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上列債權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佑宏即祐宏龍蝦
水產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祐宏龍蝦水產行」為獨資或合夥,倘為獨資,請聲請
更正債務人為「林佑宏祐宏龍蝦水產行」併提出更正後聲
請狀繕本3份,及林佑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但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頁


參考資料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