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14號
債 權 人 吳瑞民
上列債權人吳瑞民因與債務人蔡君儀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
瑞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黃華輝對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萬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提出請求自「98年1月10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倘
無約定則請依民法第233條規定,更正利息起算日期。(應
為清償期屆至後)
三、請釋明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依聲請狀所載,「違約金自民國98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
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所欲請求之究為違約金
或利息,請釋明之;及違約金起算日自「民國98年7月10日
」起算與請求原因事實之日期「民國98年7月11日」不相符
,請確認是否有誤)
四、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