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22號
債 權 人 晨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英
上列債權人晨碩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晨碩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如不請求,亦請具狀表明。(利息
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惟聲請人陳報補正狀其附表欄位
之利息起算日仍為空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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