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41號
CHDV,110,重訴,141,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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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原 告 杜文舜
劉楊秀珠

陳明發
周明得

陳金地

林玉珍

黃振家

陳怡君

黃全永

黃進祥
黃茂松

杜秉昇
黃啓桐

黃盛瑩

黃聰
黃萬國

黃樹塗

黃萬城

黃吉

黃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被 告 謝清福
蘇阿澤
洪煌良
洪煌德
洪煌茂
洪煌利
洪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洪煌良洪煌德、洪煌茂、洪煌利、洪淑美應就被繼承人洪周秀足所遺如附表一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於繼承登記辦妥後,將前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謝清福應將如附表二所示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蘇阿澤應將如附表三所示抵押權登記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謝清福蘇阿澤各負擔三分之一;被告洪煌良洪煌德、洪煌茂、洪煌利、洪淑美連帶負擔三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 礎事實同一者;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 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 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5、7款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等分別就其等之 抵押權予以塗銷,嗣因洪周秀足已亡故,其繼承人尚未就抵 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原告遂於本件訴訟中追加請求被告洪煌 良、洪煌德、洪煌茂、洪煌利、洪淑美應就其等繼承洪周秀 足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核屬請求之基礎事 實同一,訴訟標的對於繼承人必須合一確定,且不甚礙被告 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二、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為共 有土地,原告等人皆為其共有人,嗣經鈞院判決予以分割確 定,原告各取得土地之情形如附表所示。原1004地號土地於 判決分割前即有洪周秀足及被告謝清福蘇阿澤之抵押權如 上,其中抵押權人為洪周秀足之抵押權設定內容如附表一所 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依上記載乃係其對黃火接之本票債 權,而本票債權之請求權時效僅三年,而常情本票之到期日 距簽發日應無跨數十年之久者,是洪周秀足之抵押權所擔保 之其對黃火接之本票債權之清償期,限應距抵押權設定日之 民國(下同)72年1月18日不久,而其於本票消滅時效完成 後顯未於五年內行使附表一所示抵押權,則依民法第880條 規定,其抵押權消滅。復被告謝清福蘇阿澤之抵押權設定



內容分別如附表二、三所示,所擔保債權清償日期分別為79 年10月15日及90年5月16日,渠等債權縱依最長之請求權時 效15年計算,亦分別於94年10月15日及105年5月16日罹於消 滅,且渠等二人皆未於其請求權時效消滅後五年內(99年10 月15日及110年5月16日)行使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 ,渠等抵押權自亦消滅。惟該等抵押權仍登記於原告等所有 之各該土地上,有礙原告等對各該所有權之圓滿行使,爰依 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第82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等將抵押權 予以塗銷。又抵押權人洪周秀足於109年7月1日死亡,其繼 承人為被告洪煌良洪煌德、洪煌茂、洪煌利、洪淑美,尚 未就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因塗銷抵押權登記為不動產物權 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之規定非經登記不得為之,爰一 併聲明請求洪煌良洪煌德、洪煌茂、洪煌利、洪淑美就公 同共有之抵押權先行辦理繼承登記等語。爰依民法第767條 第1項、第821條及第830條之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部分:
㈠洪煌茂、洪淑美: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
㈡洪煌利: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但希望原告不要求被告負擔 訴訟費用。
㈢其餘被告未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除戶謄 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ㄧ第69頁至2 99頁、第339頁至359頁、本院卷二第29頁至第198頁),並 為到場被告不爭執,未到場被告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 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各共有人對 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民法第 767條第1項中段及第821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依一般社會交 易觀念,不動產存有抵押權登記對於其客觀交易價值多有負 面影響,並影響所有權之完整性,如抵押債權並不存在或抵 押權已歸於消滅,而抵押權登記仍存在,自屬對所有權之妨 害。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 可行使時起算;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 仍得就其抵押物取償,民法第125條、128條、145條第1項定 有明文。惟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如長期不實行其抵 押權,不免將使權利狀態永不確定,有害於抵押人之利益, 為維持社會交易秩序,民法第880條明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



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 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本件依 土地登記謄本記載,被告謝清福之抵押債權清償日期為79年 10月15日;被告蘇阿澤之抵押債權清償日期為90年5月16日 ;洪周秀足之抵押債權清償日期則依本票記載,有土地登記 謄本他項權利部分記載在卷可按。惟抵押權人洪周秀足之繼 承人於本院審理時,未提出載有到期日之本票,則依票據法 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該抵押權所擔保之本票債權應視為見 票即付,且該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2年1月13日至82年1月12日 ,則該抵押權所擔保之見票即付本票債權應限於72年1月13 日至82年1月12日所發生效力者,故該本票債權之清償期至 遲應為該抵押權存續期間之末日即82年1月12日,另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並未提出債權請求權時效有何中斷情形,因此, 如以民法規定最長消滅時效期間15年計算,抵押權人洪周秀 足、謝清福蘇阿澤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分別於 97年1月12日、94年10月15日、105年5月16日因時效而消滅 。而被告復未於時效完成後之5年期間(即分別為102年1月1 2日、99年10月15日、110年5月16日)實行抵押權,依民法 第880條規定,上開抵押權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則附表 所示抵押權已消滅,該抵押權登記之存在自與實際權利狀態 不符,自屬對原告所有及共有之土地所有權有所妨害,原告 自得依據民法第821條前段及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附 表所示抵押權。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㈢次按因繼承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 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 。查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人仍登記為洪周秀足,而洪周秀足 已於109年7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洪煌良洪煌德、 洪煌茂、洪煌利、洪淑美5人,有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戶 籍謄本含現戶及除戶部分記載可佐。則以被告洪煌良、洪煌 德、洪煌茂、洪煌利、洪淑美等人負有塗銷如附表ㄧ所示抵 押權登記之義務,惟渠等尚未就被繼承人洪周秀足所遺抵押 權辦理繼承登記,而塗銷抵押權性質上為處分行為,非經辦 理繼承登記,尚不得塗銷,則原告於本件一併請求被告洪煌 良、洪煌德、洪煌茂、洪煌利、洪淑美5人就被繼承人洪周 秀足所遺如附表ㄧ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於繼承登 記辦畢後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為有理由,同應准許。五、從而,本件原告依民法767條第1項、第821條前段、第828條 第2項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洪煌良洪煌德、洪煌 茂、洪煌利、洪淑美就附表一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



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謝清福應將附表 二所示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蘇阿澤應將附表三所示抵押權 登記塗銷,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 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附表一:洪周秀足繼承人應塗銷抵押權登記表。編號 不動產種類 土地坐落地號、面積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劉楊秀珠 權利範圍:全部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字號: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民國72年彰和字第000417號 登記日期:民國72年1月18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洪周秀足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35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民國72年1月13日至民國82年1月12日 清償日期:依本票所簽之清償日期為準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無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火接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540分之13 證明書字號:072彰和字第000079號 設定義務人:黃火接 共同擔保地號:大雅段0000-0000至1004-89等90筆土地 2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陳明發 權利範圍:全部 3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周明得 權利範圍:全部 4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陳金地 權利範圍:全部 5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林玉珍 權利範圍:全部 6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振家 權利範圍:全部 7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陳怡君、黃全永 權利範圍:各2分之1 8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進祥 權利範圍:全部 9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茂松 權利範圍:全部 10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杜文舜 權利範圍:全部 11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杜秉昇 權利範圍:全部 12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啓桐 權利範圍:全部 13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盛瑩 權利範圍:全部 14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聰昕 權利範圍:全部 15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萬國 權利範圍:全部 16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樹塗 權利範圍:全部 17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萬城 權利範圍:全部 18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吉 權利範圍:全部 19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楷揚 權利範圍:全部 20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 部分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 杜文舜(1/240)、劉楊秀珠(1/180)、陳明發(3/60)、周明得(6/540)、陳金地(12/1080)、林玉珍(11/540)、黃振家(6/1080)、陳怡君(17/1080)、黃全永(17/1080)、黃進祥(1/72)、黃茂松(60/5400)、杜秉昇(1/120)、黃啓桐(1/60)、黃盛瑩(1/60)、黃聰昕(3/60)、黃萬國(1/90)、黃樹塗(2/180)、黃萬城(1/90)、黃吉(129/10800)、黃楷揚(1/120) 21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部分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 杜文舜(1/240)、劉楊秀珠(1/180)、陳明發(3/60)、周明得(6/540)、陳金地(29/1080)、林玉珍(11/540)、黃振家(23/1080)、黃進祥(1/72)、黃茂松(60/5400)、杜秉昇(1/120)、黃啓桐(1/60)、黃盛瑩(1/60)、黃聰昕(3/60)、黃萬國(1/90)、黃樹塗(2/180)、黃萬城(1/90)、黃吉(129/10800)、黃楷揚(1/120) 22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部分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 杜文舜(1/240)、劉楊秀珠(1/180)、陳明發(3/60)、周明得(6/540)、陳金地(12/1080)、林玉珍(11/540)、黃振家(6/1080)、陳怡君(17/1080)、黃全永(17/1080)、黃進祥(1/72)、黃茂松(60/5400)、杜秉昇(1/120)、黃啓桐(1/60)、黃盛瑩(1/60)、黃聰昕(3/60)、黃萬國(1/90)、黃樹塗(2/180)、黃萬城(1/90)、黃吉(129/10800)、黃楷揚(1/120) 23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部分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 杜文舜(1/240)、劉楊秀珠(1/180)、陳明發(3/60)、周明得(6/540)、陳金地(29/1080)、林玉珍(11/540)、黃振家(23/1080)、黃進祥(1/72)、黃茂松(60/5400)、杜秉昇(1/120)、黃啓桐(1/60)、黃盛瑩(1/60)、黃聰昕(3/60)、黃萬國(1/90)、黃樹塗(2/180)、黃萬城(1/90)、黃吉(129/10800)、黃楷揚(1/120) 附表二:謝清福應塗銷抵押權登記表。
編號 不動產種類 土地坐落地號、面積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劉楊秀珠 權利範圍:全部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字號: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民國78年彰和字第006703號 登記日期:民國78年10月17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謝清福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8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民國78年10月16日至民國79年10月15日 清償日期:民國79年10月15日 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杜萬傳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120分之2 證明書字號:078彰和字第002194號 設定義務人:杜萬傳 共同擔保地號:大雅段0000-0000至1004-89等90筆土地 2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陳明發 權利範圍:全部 3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周明得 權利範圍:全部 4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陳金地 權利範圍:全部 5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林玉珍 權利範圍:全部 6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振家 權利範圍:全部 7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陳怡君、黃全永 權利範圍:各2分之1 8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進祥 權利範圍:全部 9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茂松 權利範圍:全部 10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杜文舜 權利範圍:全部 11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杜秉昇 權利範圍:全部 12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啓桐 權利範圍:全部 13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盛瑩 權利範圍:全部 14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聰昕 權利範圍:全部 15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萬國 權利範圍:全部 16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樹塗 權利範圍:全部 17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萬城 權利範圍:全部 18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吉 權利範圍:全部 19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楷揚 權利範圍:全部 20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 部分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 杜文舜(1/240)、劉楊秀珠(1/180)、陳明發(3/60)、周明得(6/540)、陳金地(12/1080)、林玉珍(11/540)、黃振家(6/1080)、陳怡君(17/1080)、黃全永(17/1080)、黃進祥(1/72)、黃茂松(60/5400)、杜秉昇(1/120)、黃啓桐(1/60)、黃盛瑩(1/60)、黃聰昕(3/60)、黃萬國(1/90)、黃樹塗(2/180)、黃萬城(1/90)、黃吉(129/10800)、黃楷揚(1/120) 21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部分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 杜文舜(1/240)、劉楊秀珠(1/180)、陳明發(3/60)、周明得(6/540)、陳金地(29/1080)、林玉珍(11/540)、黃振家(23/1080)、黃進祥(1/72)、黃茂松(60/5400)、杜秉昇(1/120)、黃啓桐(1/60)、黃盛瑩(1/60)、黃聰昕(3/60)、黃萬國(1/90)、黃樹塗(2/180)、黃萬城(1/90)、黃吉(129/10800)、黃楷揚(1/120) 22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部分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 杜文舜(1/240)、劉楊秀珠(1/180)、陳明發(3/60)、周明得(6/540)、陳金地(12/1080)、林玉珍(11/540)、黃振家(6/1080)、陳怡君(17/1080)、黃全永(17/1080)、黃進祥(1/72)、黃茂松(60/5400)、杜秉昇(1/120)、黃啓桐(1/60)、黃盛瑩(1/60)、黃聰昕(3/60)、黃萬國(1/90)、黃樹塗(2/180)、黃萬城(1/90)、黃吉(129/10800)、黃楷揚(1/120) 23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部分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 杜文舜(1/240)、劉楊秀珠(1/180)、陳明發(3/60)、周明得(6/540)、陳金地(29/1080)、林玉珍(11/540)、黃振家(23/1080)、黃進祥(1/72)、黃茂松(60/5400)、杜秉昇(1/120)、黃啓桐(1/60)、黃盛瑩(1/60)、黃聰昕(3/60)、黃萬國(1/90)、黃樹塗(2/180)、黃萬城(1/90)、黃吉(129/10800)、黃楷揚(1/120) 附表三:蘇阿澤應塗銷抵押權登記表。
編號 不動產種類 土地坐落地號、面積 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劉楊秀珠 權利範圍:全部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字號: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民國87年彰和字第004830號 登記日期:民國87年6月9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蘇阿澤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8,0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5月16日至民國90年5月16日 清償日期:民國90年5月16日 利息(率):每百元日息一分計算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藏賢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540分之17 證明書字號:087彰和字第001177號 設定義務人:黃藏賢 共同擔保地號:大雅段0000-0000至1004-89等90筆土地 2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陳明發 權利範圍:全部 3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周明得 權利範圍:全部 4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陳金地 權利範圍:全部 5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林玉珍 權利範圍:全部 6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振家 權利範圍:全部 7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陳怡君、黃全永 權利範圍:各2分之1 8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進祥 權利範圍:全部 9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茂松 權利範圍:全部 10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杜文舜 權利範圍:全部 11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杜秉昇 權利範圍:全部 12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啓桐 權利範圍:全部 13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盛瑩 權利範圍:全部 14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聰昕 權利範圍:全部 15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萬國 權利範圍:全部 16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樹塗 權利範圍:全部 17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萬城 權利範圍:全部 18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吉 權利範圍:全部 19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所有權人:黃楷揚 權利範圍:全部 20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 部分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 杜文舜(1/240)、劉楊秀珠(1/180)、陳明發(3/60)、周明得(6/540)、陳金地(12/1080)、林玉珍(11/540)、黃振家(6/1080)、陳怡君(17/1080)、黃全永(17/1080)、黃進祥(1/72)、黃茂松(60/5400)、杜秉昇(1/120)、黃啓桐(1/60)、黃盛瑩(1/60)、黃聰昕(3/60)、黃萬國(1/90)、黃樹塗(2/180)、黃萬城(1/90)、黃吉(129/10800)、黃楷揚(1/120) 21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部分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 杜文舜(1/240)、劉楊秀珠(1/180)、陳明發(3/60)、周明得(6/540)、陳金地(29/1080)、林玉珍(11/540)、黃振家(23/1080)、黃進祥(1/72)、黃茂松(60/5400)、杜秉昇(1/120)、黃啓桐(1/60)、黃盛瑩(1/60)、黃聰昕(3/60)、黃萬國(1/90)、黃樹塗(2/180)、黃萬城(1/90)、黃吉(129/10800)、黃楷揚(1/120) 22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部分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 杜文舜(1/240)、劉楊秀珠(1/180)、陳明發(3/60)、周明得(6/540)、陳金地(12/1080)、林玉珍(11/540)、黃振家(6/1080)、陳怡君(17/1080)、黃全永(17/1080)、黃進祥(1/72)、黃茂松(60/5400)、杜秉昇(1/120)、黃啓桐(1/60)、黃盛瑩(1/60)、黃聰昕(3/60)、黃萬國(1/90)、黃樹塗(2/180)、黃萬城(1/90)、黃吉(129/10800)、黃楷揚(1/120) 23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 部分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 杜文舜(1/240)、劉楊秀珠(1/180)、陳明發(3/60)、周明得(6/540)、陳金地(29/1080)、林玉珍(11/540)、黃振家(23/1080)、黃進祥(1/72)、黃茂松(60/5400)、杜秉昇(1/120)、黃啓桐(1/60)、黃盛瑩(1/60)、黃聰昕(3/60)、黃萬國(1/90)、黃樹塗(2/180)、黃萬城(1/90)、黃吉(129/10800)、黃楷揚(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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