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60號
上 訴 人 陳清勝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淑芬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1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6,761元,應徵裁判費7,44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