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56號
上 訴 人 林振甫
被上訴人 廖欽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 1年2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未為補正,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