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02號
原 告 彰化縣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 張雀芬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被 告 王文楷即王文楷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