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朱圃誼
代理人(法
扶律師) 白裕棋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
所為之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關於附表一、壹、更生方案內容「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之記載,應更正為「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24期清償」。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前開之民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