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原 告 正一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英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陳順德
特別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碩毅
參 加 人 陳文治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複代理人 洪任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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