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137號
CHDV,109,訴,1137,2022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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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37號
上 訴 人 金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若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富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5,7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6,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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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富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