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64號
上 訴 人 金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若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富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3,68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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