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68號
CHDM,111,金訴,68,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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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銘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132、2926、3488、3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銘隆能預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因 該帳戶所有人名義與實際使用人不同,將可能作為不詳犯罪 集團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藉此躲避警方追查。 竟仍在不違背其本意下,基於幫助包含暱稱「誠信」在內之 犯罪集團成員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0年8 月底某日,將其所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斗分行帳戶(帳 號:000-00000000000號)依「誠信」之指示開辦網路銀行 功能後,在彰化縣北斗鎮斗中路之7-11便利商店,以店到店 的方式,將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寄至臺北市中 正區的7-11便利商店,以此方式容任他人使用其持有之上開 帳戶遂行財產犯罪。之後,該自稱「誠信」之男子即與所屬 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介紹或交友途徑與林忠璽、謝其均、 郭俊志林守程何宗壕等被害人結交後,再利用被害人對 其好感及疏於防範,誘騙被害人加入虛偽之投資平台,並匯 入資金進行投資。被害人誤信為真,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 間依指示匯款至被告(起訴書誤載為劉忠志)上開帳戶。被 害人款項一經匯入,詐欺集團成員即轉匯至其他帳戶,以逃 避追查。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於110年8月26日、27日之某時許,提供上開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該帳戶



詐欺被害人吳怡靜李軒宇,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110年8 月30日匯款至前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內,而涉犯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 洗錢罪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 字第1027、1614號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11年3月 21日繫屬於本院,現由本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42號案件 審理中(下稱前案,尚未確定),此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彰檢秀柔111偵1027字第000 0000000號函及其上本院之收案章之影本、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復就被告提供上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同一行為,又 以111年度偵字第2132、2926、3488、3489號案件向本院 提起公訴,且於111年3月22日繫屬於本院(即本案),此 有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彰檢秀溫11 1偵2132、2926、3488、3489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上 本院之收案章可考。
(二)本案被告涉嫌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事實,核與 前案提供之涉嫌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之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帳戶相同,且兩案之被害人受詐騙匯款之時間 接近,顯見被告係以一交付相同帳戶之幫助行為,使詐騙 集團成員得遂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則被害人雖不同,然 其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本案與前案屬裁判 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按前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具同 一效力,是本案顯係就已提起公訴之案件重行起訴,且本 案繫屬在後,揆諸前述,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 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時間均為110年,金額均為新臺幣)編號 告訴人及所提供之資料 遭詐騙經過 遭詐騙而匯入被告帳戶之金額 1 林忠璽(提供匯款申請書、帳戶明細、手機翻拍照片) 透過「Lemo」交友軟體認識暱稱「小懶豬起來啦」、「楊可彤」,之後加入「盾博投資」平台,並投資美金。 於8月30日11時18分許匯款16萬元至被告帳戶。(共遭詐騙201萬元) 2 謝其均(提供ATM交易單、匯款回條翻拍照片、手機擷取照片) 透過臉書交友認識「林曉熙」,之後被介紹加入「LCG資本」,並匯入款項投資。 於9月2日10時51分許匯款30萬元至被告帳戶。(共遭詐騙302萬9985元) 3 郭俊志(提供自己之存摺影本) 透過LINE交友平台輾轉認識「Forex 客服」,之後匯款給其指定之帳戶進行投資。 於9月1日9時52分匯款2萬元(共遭詐騙21萬2000元) 4 林守程(提供手機翻拍照片) 透過網路聊天認識「瑩雪-陳」,之後加入「Forex 客服」並儲值投資。 於8月30日以網路銀行轉帳匯款5萬元及4萬3000元(共遭詐騙163萬8000元) 5 何宗壕(提供手機翻拍照片、存摺及匯款條影本) 透過網路加入「聯通速匯」投資平台,投入資金後,對方以需要匯款才能解鎖帳戶、取回款項。 9月3日21時59分許網路轉帳匯款1萬2000元(共遭詐騙87萬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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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