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文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 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刑事 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為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惟受刑人 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此有聲請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 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