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87號
CHDM,111,聲,287,202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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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政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政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鄧政明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與1年10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3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5722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2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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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