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228號
CHDM,111,簡,228,2022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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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部分應更正為「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日期應更正為民國111年1月11日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 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引用之附件,記載犯罪時間為「民 國111年1月1日」,顯係誤寫,從而,依前開說明,應更正 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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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