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1年度,14號
CHDM,111,智簡,14,202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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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俊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偵字第18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曹俊輝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藍芽耳機6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500元,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法官審酌被告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品,顯有未當,惟考量犯 罪所得不多,情節輕微,且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即商標 權人美商昂德亞摩公司達成和解,已支付新臺幣(下同)1 萬8000元,有和解書及陳報狀附卷可參,堪認犯後態度良好 。參以被告之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普通,另 參酌其動機、手段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思慮欠周,致罹刑章, 業與被害人和解,獲得其原諒,被害人並請求宣告緩刑,堪 信被告經此偵審過程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本院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 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四、沒收:
 ㈠扣案藍芽耳機6副(警方事先購得1副及事後搜索扣得5副), 均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 依商標法第98條宣告沒收。 
 ㈡被告於警詢中供稱販售仿冒物品之犯罪所得為1500元等語, 並先主動交付500元予警方查扣,此為部分犯罪所得,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至其餘犯罪所得部分, 因被告已賠償被害人1萬8000元,遠高於犯罪所得,故如再 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 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 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845號
  被   告 曹俊輝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0鄰○○路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曹俊輝明知「UNDER ARMOUR」商標圖樣係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註冊 /審定號:00000000),指定使用於掛耳式耳機等商品,現 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同意 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該等註 冊之商標。詎曹俊輝知悉其透過蝦皮網站向曾昱仁(違反商 標法犯行,另為緩起訴處分),以每個新臺幣(下同)190 元之價格所購得「UNDER ARMOUR」商標耳機均係未經商標權 人同意或授權之仿冒商標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



接續犯意,自109年4月某日起至110年10月20日為警查獲時 止,在其彰化縣彰化縣○○鄉○○村0鄰○○路000號住所,以網際 網路連線蝦皮拍賣網站帳號「PAY12369」,刊登販賣上開 之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並針對上開之商品 ,以單件500元之價格販賣,迄本案查獲為止,共計販賣新 臺幣(下同)1500元仿冒商品,獲利900元。嗣經警喬裝買 家,利用網際網路,以549元,在上開購物網站向購入上開 商標之耳機1個(未扣案),經送鑑定,確認上開商品屬仿 冒商標之商品,復於110年10月20日17時15分至17時53分, 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110年聲搜字第810號搜索票,至 曹俊輝上開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仿冒上開商標耳機5個, 而查悉上情,並於110年11月6日向警交付販賣上開仿冒商標 耳機獲利500元查扣(尚有獲利400元,未向警交付查扣)。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曹俊輝於警詢時、偵訊中坦承不諱 ,被告於偵訊時自白:因為賣家有告知伊,伊上網所販賣上 開商標耳機是仿冒品,所以伊知伊所販賣上開商標耳機是仿 冒品等語。此外,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鑑定意見 書、被告行動電話查詢資料、被告使用蝦皮拍賣網站帳號「 PAY12369」註冊資料、拍賣網站刊登仿冒商品網頁擷圖照片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三隊搜索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票、曾昱仁臺灣橋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1335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緩起 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且有扣案之如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所示 之仿冒商標商品足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請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曹俊輝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 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 有、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 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三、另者,本案查獲經過為員警喬裝買家,透過網購網站向被告 購買侵害商標權之仿冒上開商標耳機1個(未扣案)商品後 送鑑定,始循線查獲被告本案犯行,是員警在被告陳列仿冒 商標商品之網頁上下標時,形式上雖與被告有互為買賣之約 定,事實上並無真正成立買賣契約之意,則被告出售侵害商 標權商品仿冒耳機1個給員警之行為,僅屬販賣未遂,惟商 標法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並無設處罰之規定,是 被告此部分所為,該當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 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並為其所犯之前揭透



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所吸收,一併說明 。
四、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數行為,係於同時同地 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 7181號判決參照)。本案被告基於販賣以營利之單一犯意, 自109年4月某日起至110年10月20日為警查獲時止,在網際 網路上多次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 之一定時、地內持續多次為之,且均係侵害如上開所示商標 權人之商標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五、爰請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 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 代表一定品質效果,然被告本件透過網路販賣如上開所示之 仿冒商標商品,欠缺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對商標專 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又衡以被告係自109年4月某 日起至110年10月20日為警查獲時止,透過網路方式陳列、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並經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時間、數量,並有900元之獲利,所為實不可取;惟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再參以被告前曾犯同樣販賣仿冒 耳機刑案之素行,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為不起訴處分(參 見卷附本署被告108年度偵字第10293號違反著作權法不起訴 處分書),不知悔改自新,再犯本案,又未與被害人和解賠 償,兼衡被告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境 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及依罪刑相當原則,請量處被告 應受之刑罰。    
六、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上開扣押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請 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被告交警查扣獲利50 0元,有扣押筆錄在卷可稽,及尚未交警查扣獲利400元,共 900元為本案之犯罪所得,且上開犯罪所得並無證據顯示已 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無法沒收者,並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檢 察 官 廖偉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俐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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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