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313號
CHDM,111,易,313,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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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元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969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被告毛元宏已於民國110年12月8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新北○○○○○○○○111年1月6日新北金戶 字第1115980044號函所檢附之死亡登記資料可以證明,依據 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速偵字第969號起訴書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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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