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24號
CHDM,111,易,24,202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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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益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
3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楊文益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文益楊順全楊文建等3人(楊順 全、楊文建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8月1日23時30分許,由被 告楊文益駕駛其所有之BMW牌自用小客車,前往彰化縣○○鄉○ ○路000號被害人張錫鑫祖厝,翻牆進入該屋內,徒手竊取被 害人祖厝內6幅畫(山水畫、八駿圖、人物畫及部分寫實畫 )、骨董梳妝台1個,得手後,將贓物放在被告楊文益所有 自用小客車內,駕車離去。因認被告楊文益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1、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侵入住宅竊盜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三、查被告楊文益業已於111年2月20日死亡,並已於111年2月23 日辦理除戶登記,此有被告楊文益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7至251頁)。依上開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就被告楊文益部分逕為不受理之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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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