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93號
CHDM,111,單禁沒,93,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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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振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5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為零點零肆參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鐘振豪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 32號及3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1包(驗餘淨重為0.0432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同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 即明;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 明定。
三、經查,被告鐘振豪所涉施用第ㄧ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32及33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粉未 1包,經送往衞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後,檢驗出含有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為0.0432公克),此有該院 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出具草療鑑字第1101200183號鑑定書1 紙附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 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 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鮑 慧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顧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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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