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振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內附表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皆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 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 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三、被告鐘振豪所涉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 後,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32 、3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又扣案之海洛因2包、 甲基安非他命1包(詳如附件內之附表),經鑑驗無誤,有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4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00400006 號、108年4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00400286號鑑定書各1紙(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85號卷第77、78頁)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8月6日調科壹字第110 23007230號鑑定書1紙(同署110年度偵字第8081號卷第155 頁)在卷可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 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皆為違禁物。本件 聲請,依上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