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蔡右樵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
被 告 魏秋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10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