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1年度,16號
CHDM,111,交簡附民,16,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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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吳啟仁
陳綉庫
吳俊奇
吳美欣

原 告 吳俊昇
被 告 陳澤浤

勁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岱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535號,已
改分為:111年度交簡字第37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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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勁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