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0年度,70號
CHDM,110,金簡,70,2022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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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簡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宇城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起訴書最末頁,應補充如附件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引用起訴書之記載,惟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漏載 原起訴書後附之附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附件:原起訴書附表
編號 告訴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方式 詐騙方式 1 鄭黃金紹 110年1月28日11時18分許 68萬元 告訴人以臨櫃匯款方式,自配偶鄭振聲所有之臺灣企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匯款至本件帳戶。 於110年1月27日假冒為告訴人之姪子,並以電話向告訴人佯稱因購買日本貨物,需借款週轉云云。 2 王四明 許金雲 110年1月28日13時40分許 15萬元 告訴人王四明以臨櫃匯款方式,自所有之崙背郵局帳戶匯款至本件帳戶。 於110年1月27日假冒為告訴人許金雲之姪子,並以電話、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許金雲佯稱與友人合夥做生意,需借款週轉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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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