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6號
PTDA,111,簡,6,202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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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6號
原 告 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

代 表 人 劉協慶
訴訟代理人 盧俊良
程詒文
林季萱
上列原告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
用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惟原
告並未繳納,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請提出被告方韻鈞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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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