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8號
PTDV,111,訴,28,2022030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號
原 告 鄭楊鳳招
訴訟代理人 李宜誼


被 告 鄭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待分割之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土地登記 謄本記載面積為3,160平方公尺,惟地籍圖面積為3,048 平 方公尺,此為屏東縣里○地○○○○000○00○0○000○○○里○○○○0000 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即分割方案圖)所明載,故分割面積 應以地籍圖面積為準。
三、兩造對於前開第二項若有異議,應以書面表明或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庭陳述,若未為表明或到場,將視為同意以地籍圖面 積為分割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