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7號
PTDV,111,補,87,2022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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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7號
審原告 鄭書瑤
曾裔賢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官建明官大成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
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
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再審原告就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29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應以再審原告主張廢棄上開判決之利益計算,其訴訟標的價
額前經核定為19,220元;另再審原告對本院103 年度再易字第1
號裁定聲請再審,依前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是本
件應徵再審裁判費合計為2,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 元=
2,50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
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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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