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1號
PTDV,111,補,81,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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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被 告 翁文
翁玉仙
翁光雄
翁思靜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
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
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
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判決意旨
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告翁思靜之債權人,起訴請求被告
翁思靜就其被繼承人翁武雄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並代位翁思靜
起訴請求分割翁榮雄(為翁武雄之被繼承人)之遺產,則以翁榮
雄全部遺產之價額(詳如附表所示)及被告翁思靜應繼分1/4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21,069元
(計算式:7,684,274×1/4=1,921,069,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
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附表:翁榮雄之遺產價額明細(金額單位:新台幣)
編號 項目 價額 1 屏東縣○○市○街段○○段000地號土地 公告現值(元) 7,533,474 面積 (㎡) 111年度公告現值 (元/㎡) 權利範圍 78.00 96,583 全部 2 屏東縣○○市○○路00000號房屋 房屋稅課稅現值(元) 150,800 合計 7,684,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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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