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62號
PTDV,111,補,162,202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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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和昌謝明學謝惠枝謝惠瑛謝月娥間請
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請陳報被告等5人於分別民國98年5月12日、110年12月19日
辦理繼承登記之被繼承人各為何人,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
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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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