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40號
PTDV,111,補,140,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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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林德叁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黃秀英林虹美林家興林家隆間請求
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017,158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700元×
(3545.09㎡+556.88㎡+262.06㎡+407.66㎡)×應有部分1/3+建
物現值313,200元=3,017,1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
㈡、請檢附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建
號19建物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
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
㈢、應提出被繼承人林德雄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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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