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非訟代理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即 繼承 人 陳佑銘
黃雪珍
陳湄雙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陳志成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陳志成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 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志成(男,民國00年0 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 東市○○路000 號)於108 年9 月5 日死亡,相對人為被繼承 人之繼承人且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即 債務人陳志成之債權人,爰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並提出本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戶籍謄 本、除戶謄本、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51699 號債權憑證、 公司登記事項資料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已於108 年9 月5 日死亡,相對人黃雪珍、陳佑銘、陳湄雙分別為被繼承 人之配偶及子女,且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 清冊等情,有本院案件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 相對人既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 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 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