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陳泰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文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CH477001)1紙,票面記
載受款人為「陳羿樺」,惟未據其背書轉讓,故請提出聲請
人「陳泰辰」為票據權利人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承上,或具狀陳明是否變更本件聲請人為「陳羿樺」,並陳
報其送達地址及補正其簽名或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