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459號
CTDV,106,司促,9459,20170816,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459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劉俊鵬
債 務 人 陳建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