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20號
PTDV,111,司催,20,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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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戴奎浚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遺失之股票,有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
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股票之票據種類、票號、股數、張
數等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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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