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26號
PTDV,111,司促,926,2022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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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2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映萱
債 務 人 柯雅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
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當期(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連續二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連續三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
惟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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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