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045號
PTDV,111,司促,3045,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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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家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吳家齊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
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06
日止累計94,491元正未給付,其中88,304元為消費款;4,98
7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0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8304元 吳家齊 自民國111年03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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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