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謝佳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零柒佰貳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謝佳欣於民國110年11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9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9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1
7日止累計620,720元正未給付,其中595,784元為本金;23,
64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9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5784元 謝佳欣 自民國111年3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