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952號
PTDV,111,司促,2952,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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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5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賴塘中
債 務 人 郭惠娟即奕瑞水產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陸仟零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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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