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922號
PTDV,111,司促,2922,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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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興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興明於民國93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
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12月23
日起至民國97年1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10日止累計66,921元正未給付,其中1
9,278元為本金;47,559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9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278元 陳興明 自民國111年3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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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