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815號
PTDV,111,司促,2815,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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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蘇品如即蘇依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陸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16)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
之16)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蘇品如於民國93年07月16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
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
債務人自民國94年08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
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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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