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9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潘藝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捌佰參拾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1/6/6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
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
新臺幣839元及專案補貼款26561元,共計新臺幣27400元整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