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6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正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陸佰伍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正緯於109年06月0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
計153,659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7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6667元 陳正緯 自民國111年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1.845% 002 新臺幣56992元 陳正緯 自民國111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1.84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6667元 陳正緯 自民國111年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56992元 陳正緯 自民國111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