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5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宗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宗信於民國110年06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
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12月2
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