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727號
PTDV,111,司促,2727,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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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2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蘇寶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06033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
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
新臺幣6,14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Y006033。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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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